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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0年台上字第1619號|拆屋還地|民國 70 年 05 月 14 日|最高法院民事裁判

以取得地上權之意思,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之土地,固非不得請求 地政機關登記為地上權人。但土地所有人尚無協同辦理 ... 陳炳雄 陳秋雄 陳玉意 被上訴人 曾卓月珠 曾長村 韋朱火寶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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